| 进出口经营资格相关手续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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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1-21 11:30 文章来源:宿豫区外经贸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一、 进出口经营资格相关手续办理流程
(一) 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备案条件
1、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主体为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内资企业、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以及外国(地区)企业之一。
2)经营范围: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须有“进出口业务”字样。
(二) 备案登记程序
2、提交申请
(1)通过INTERNET登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网站(网址:http://iecms.ec.com.cn/iecms/index.jsp),网上填写、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严格按照《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打印所有事项的信息(个体工商户可不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后签字、盖章。《登记表》使用A4纸双面打印。
(2)、将如下备案登记书面材料送(寄)至南京市北京东路29号一楼办证大厅(邮编:210008):
a、《登记表》原件;
b、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须包含“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业务);
c、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可免交);
d、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e、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原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原件)。
3、办理备案登记
省外经贸厅在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4、领取《登记表》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网站“经营者查询”栏内查询备案登记结果,状态为“有效企业”者,可凭本企业介绍信、领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往省外经贸厅厅办证大厅领取。领取时间:8:30至17:30,地址:南京市北京东路29号一楼办证大厅。
附《登记表》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备案登记表编号: 进出口企业代码:
经营者中文名称
经营者英文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经营者类型
(由备案登记机关填写)
住 所
经营场所(中文)
经营场所(英文)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工商登记
注册日期 工商登记
注册号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还须填写以下内容
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有效证件号
注册资金 (折美元)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还须填写以下内容
企业法定代表人/
个体工商负责人姓名 有效证件号
企业资产/个人财产 (折美元)
备注
填表前请认真阅读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备案登记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本对外贸易经营者作如下保证: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二、遵守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海关、外汇、税务、检验检疫、环保、知识产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核、生物、化学、导弹等各类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从事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四、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五、在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合法的。
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对外贸易经营者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备案登记表中“组织机构代码”一栏,由企业、组织和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填写。
2、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承担有限/无限责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承担无限责任。
3、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中,如经营范围不包括进口商品的分销业务,备案登记机关应在备注栏中注明“无进口商品分销业务”。
4、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5、在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合法的。
6、《对外贸易经营4者备案登记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对外贸易经营者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5、其他填写说明:
1)、备案登记表编号、进出口企业代码可不填;个体工商户可不填组织机构代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填写内容”、“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填写内容”两个表任选一个。除以上几项外,其它栏必须全部填写。
2)、“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还须填写以下内容”栏目由所有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填写;“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还须填写以下内容”栏目由个体工商户和在中国办理工商登记、但未在中国投资的外国企业填写;
3)、“住所”为营业执照上注册的地方;“经营场所”为实际经营机构场所;“住所”和“经营场所”可相同也可不同;
4)、“有效的证件号”是指身份证号码(国内企业)或护照号码(国外企业);
5)、“折美元”按汇率1:8.26计算;
(三)到淮安海关办理自理报关注册登记,同时领取并填写1号表、2号表
6、自理报关单位(非外资企业)注册登记须知:
自理报关单位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填写《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企业情况登记表》和《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并交验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 1) 经贸部门颁发的《进出口资格证书》;
2) 2) 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3) 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国税);
4) 4) 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5) 5) 企业的章程;
6) 6) 报关专用章印模;
注: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并收取工本手续费(壹拾伍圆整)。另:报关公司收取预录入柒拾圆整。
7、自理报关单位(外资企业)注册登记须知:
自理报关单位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填写《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企业情况登记表》和《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并交验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 江苏省人民政府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 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国税);
4) 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5) 企业的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可免交)以及外经贸部门对《合同、章程》的批复;
6) 银行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
7) 报关专用章印模。
注;经海关审核后,发给《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并收取工本手续费(拾伍圆整)。
(四)到市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核销员证和进行外汇登记
8、办理外汇核销员证需提交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2)单位介绍信(介绍经办人);3)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外贸企业:备案登记表;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合同章程批复及合同章程;5)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6)海关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7)二张一寸照片
9、办理外汇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的书面申请
2)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4)外贸企业:备案登记表;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合同章程批复及合同章程
5)基本情况表(外管局提供)
(五)办理IC卡入网资格审查具体操作办法
10、直接到南京海关金关中心进行数据录入和导入。
所需材料(正本和清晰复印件各一张):
1)淮安海关填制好的1号表、2号表;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3)税务登记证;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管理证;5)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或备案登记表;6)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7)外汇核销员证
联系电话:025—84422072,地址:龙蟠中路360号海关大楼2楼大厅
11、.企业持导入表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到省技术监督局资格审查。
电话:025—86651090
地址:南京市石鼓路227号七楼,江苏省组织机构代码中心(金丝利喜来登酒店背后)。
12、到当地主管工商、税务部门申请资格审查。
持导入表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工商、国税有权对已录入的错误电子数据进行修改,为适应网上办理企业入网资格审核手续的需要,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对有关技术软件作了部分修改。修改后,税务、工商、质检部门可对审核中发现的涉及本部门管理内容的电子数据错误直接在网页上进行修改。
13、到南京海关技术处制作企业管理员卡和操作员卡。
以上三个部门审核通过后,企业持1号表、2号表和导入表前往南京海关技术处。
14、领取资料。
完成制卡后,企业到南京海关金关中心缴付读卡器和配套软件等费用,领取管理员卡、操作员卡和所有配套材料。
15、回当地外贸、外汇和海关办理审核和授权等项事宜。
企业携带已制好的IC卡和相关纸面材料前往。
需提交外经贸局材料:
1) 1)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海关注册登记证复印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到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
16、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
(1)登记时限:出口企业应持有权部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发生出口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
(2)提供材料
a 内资企业需提供进出口经营权批件;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实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制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需提供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
b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c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d 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以复印件;
e 出口企业开设的基本帐户、退税帐户和银行开户证明;
f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17、.申报所需提供资料
(1)生产企业
A 免税申报(在货物报关离境并在会计上做销售后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生产企业出口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主管征税机关要求保送的其他征免税资料。
B 退税申报(收齐法定凭证后,按月申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附报关单、收汇核销单、出口商品专用发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附进口货物发票复印件、进口货物报关单;《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及电子数据,附加工手册复印件、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复印件;《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及电子数据,附进料加工结案通知书;《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及电子数据;主管退税机关要求保送的其他材料。
(2)外贸企业(收齐法定凭证,一个月内可多次申报)
a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审批表》;
b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明细表》;
c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d 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单或远期收汇证明、出口货物外销发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e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及电子数据;
f 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及电子数据;
g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特定货物的普通发票;
h 出口货物进货分批单;
I 其他要求报送的资料;
二、其它
18、《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商务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com.gov.cn)或我厅网站(网址:http://www.jsmoftec.gov.cn)上下载空白《登记表》并填写、打印后,比照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我厅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19、遗失补办
《备案表》如有遗失,须在《国际商报》或《新华日报》上刊登启事,凭遗失启事办理补发。
20、费用及省厅办理备案登记联系电话
1)省厅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2)联系电话:025-57710075(经办)025-57710260(办证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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